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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等文件要求,在总结“双创”工作成果和创业培训经验基础上,制定《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经与职业能力建设司认真研究,并报请我部领导同意,现印发试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从而有效引导和规范创业培训的课程开发、培训组织、师资培养和培训机构管理等工作,从而整体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创业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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